(一)貫徹執(zhí)行黨委決定不力,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弄虛作假的;(二)擔當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動真碰硬,推進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務、重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三)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tài),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四)干勁不足,激情消退,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不催不辦、不推不動,或者工作時間經常忙于私事,群眾反映強烈的;(五)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六)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或同事之間搞團團伙伙或者鬧無原則糾紛,跑風漏氣,散布有損組織形象言論的;(七)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或對“三齡兩歷”等個人檔案進行篡改、造假,或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或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八)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出現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識形態(tài)領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基層組織普遍軟弱落后等情況的;(九)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的,或者參與邪教、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發(fā)現群眾反映問題較多,有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提出調整意見的。構成違紀被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相應組織處理。 |
GMT+8, 2024-10-27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