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guī)者個人最高可罰款500元 今天,《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填補了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領域專項立法上的一項空白,為治理電動自行車違法亂象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明確定義: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和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需注意的是,《條例》作出明確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互聯(lián)網(wǎng)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備案之日起使用期滿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自2023年1月1日起,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針對老人和幼兒新增了兩項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根據(jù)年邁人員在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中傷亡比例偏高的特點,增加引導性規(guī)定: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條例》鼓勵參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鼓勵商業(yè)保險企業(yè)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yōu)惠和便利。特別是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yè)和互聯(lián)網(wǎng)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高企業(yè)償付能力。 《條例》還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如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GMT+8, 2024-10-29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