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廿三里街道的王先生到義烏市市場監(jiān)管局稠城市場監(jiān)管所,投訴某婚介公司介紹的相親對象存在欺詐行為。當天下午,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召集相關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婚介公司負責人拒絕調解,這是為什么呢? 據(jù)王先生介紹,他今年58歲,年輕時因經濟困難一直未談婚論嫁,隨著生活條件改善、年齡增長,近兩年他動了找個伴的心思。去年3月15日,他找到某婚介公司并簽訂協(xié)議,交納了2800元的婚介服務費;榻楣窘o王先生介紹了來自金華的章女士。章女士在與王先生見面后,表示愿意先和王先生交個朋友,等深入交往后再考慮婚嫁問題。幾天后,章女士主動邀請王先生到金華吃午飯,在吃飯時,章女士把自己30歲的女兒成某介紹給了王先生,成某也當場表示愿意和王先生交往。此后,王先生與成某多次一起出游。在交往過程中,成某以開公司需要運轉資金為由向王先生借錢,王先生在沒有索要收據(jù)及借條的情況下,將11萬元現(xiàn)金分3次給了成某。每次借錢時,成某都表示會連本帶息還給王先生,還承諾一定會嫁給王先生。之后,王先生多次催成某盡快與他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成某以公司業(yè)務繁忙為由一再推脫。直至去年中秋節(jié),成某以年齡差距太大、缺乏共同語言為由,明確拒絕了王先生,還否認曾向王先生借款11萬元。 無奈之下,王先生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婚介公司。但婚介公司負責人表示,對于王先生與章女士的女兒成某戀愛以及雙方存在經濟往來的情況,他們均不知情。成某的母親章女士則表示,女兒成某沒有向王先生借過錢。由于王先生沒有書面證據(jù),現(xiàn)場也無法確定他們所說的話孰真孰假,執(zhí)法人員只能依法終止調解。王先生表示,他將進一步收集證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究婚介公司和相親對象的法律責任。 在此,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尋求婚介服務時,要充分了解婚介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資質和營業(yè)執(zhí)照,注意保留證據(jù)。交費時應索要正規(guī)發(fā)票,簽訂服務合同時,可參照已經頒布的《婚介服務合同》國家標準。同時,在征婚交往過程中,對巨額經濟往來要謹慎,如果對方提出借款,必須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等書面證據(jù),同時委托雙方的介紹人作見證。 |
GMT+8, 2024-10-28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