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加強機關黨員日常監(jiān)督管理,督促黨建責任制落實,近日,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聯合出臺了《義烏市直屬機關黨員及基層黨組織問責辦法(試行)》(簡稱《問責辦法》)。該辦法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以問題為導向,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tài),強化提醒監(jiān)督,真正把日常教育管理挺在紀律、規(guī)矩和法律前面。 《問責辦法》包括總則、問責方式、對機關黨員的問責情形、對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問責情形、問責程序、附則等6章共28條。 對機關黨員的問責方式為提醒、批評教育、約談或函詢、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免去其擔任的機關基層黨組織職務等6種。 對機關基層黨組織問責措施包括函詢、約談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取消評選先進基層黨組織資格、考核減分或星級評定降級、免去機關基層黨組織直接責任人擔任的基層黨組織職務等5種。 從問責情形上看,機關黨員在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存在問題,即可給予相應的問責。不孝敬或贍養(yǎng)父母,辱罵、毆打、虐待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等有違倫理道德行為,也被列入追責范圍。有關機關基層黨組織“九項職責”和協助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工作,沒有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對違反黨規(guī)黨紀的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或對受黨紀處理的黨員不加強教育,將要對該機關基層黨組織進行問責。 據悉,問責程序啟動后,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問責程序。但在改革創(chuàng)新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但主觀上無徇私故意,或因先行先試造成不可預見后果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惡劣影響的,可從輕或免于問責。 |
GMT+8, 2024-10-27 04:25